杨兆安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精神损害的相关法条理解
来源:杨兆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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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民法理论上称为“非财产损害,相对于财产

上损害而言,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或者不具有财产价值的损

害。关于非财产损害,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1.概念。广义的非财产损害,是指财产损害以外的其他一
切形态的损害,包括生理、心理以及超出生理、心理范围的无形
损害,如肉体痛苦、精神痛苫以及丧失既有的公众信誉等、在此
意义上的非财产损害,不限于自然人的精神损害,法人商誉贬
损,通常也被包括在其中,被认为是一种无形损害。狭义的观点
认为,非财产损害指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须以自然人生理和心
理的感受性为基础,故其主体范围限于白然人,且不包括精神病
人和植物人等心神丧失或者知觉丧失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
采取修正的狭义说,即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两
个方面,前者为积极感受的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即积极的精神损
害;后者为因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丧失生理、心理感受性的消极
精神损害。
2.范围。根据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的,受害人可以主张
精神损害赔偿本条第一款亦明确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
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实务中有一种观点,
即认为人身权益遭受侵害,必须造成受害人残疾等严重后果的,
才能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此种理解是不正确的。故意侵害他人人
身的行为,本质_匕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严重侵害。例如故意殴打
他人,无论伤害后果是否严重,受害人人格尊严均遭侮蔑,与过
失致人损害有本质的不同。因此,在故意侵害他人人身的情形,
受害人均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过失致人损害的,则以有严重后
果为要件始得请求精神损害贻偿。
3.计算。精神损害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故其计算不能像
财产损害一样,实行差额计算精神损害的计算应当按照《精神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
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损害后果,侵权人的获
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赔侵责任的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
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子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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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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