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第 号
房屋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该租赁房屋坐落在 ,共 间,面积约
平方米,房屋质量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年 月,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止收回(不超过三年)。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 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者擅自调换使用的;
2、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 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者改变用途;
4、 拖欠租金累计达两个月以上的;
5、 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应无条件搬出,否则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的,甲方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合同期满后,如乙方仍愿意继续承租房屋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金及租金的支付期限
该租赁房屋的租金第一年为 元/月,第二年递增 %/月,第三年递增 %/月,乙方应在每月 日前将租金支付给甲方。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房屋押金 元,合同期满后经甲方检查房屋无损毁的,押金如数退还乙方。
乙方应负责支付承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到政府相关部门税、费(工商、税务、国土、房产、环保、环卫、城管、公安、卫生等)全部乙方承担支付。
第四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
本合同中的租赁房屋用途为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五条 房屋的装修(饰)
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在不损毁房屋结构和影响房屋安全的基础上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费用由乙方自理。合同到期后,必须保持房屋设施原状。
第六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变更
1、甲方出卖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2、如甲方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承租的房屋。
4、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期间三年内,租金每年递增10%。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日。
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转租房屋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如因此造成房屋损毁的,还应向甲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愿意提交湘潭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确实需收回房屋,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 %计算。
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确实需要退房,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 %计算。
3、甲方对外销售房屋,乙方有权优先购买。
第十条 补充协议的签订及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出租人: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