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甫大卫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后子女抚养
来源:皇甫大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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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甫律师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经常碰见夫妻两个人都不愿意抚养未成年子女,首先我是对他们进行教育,夫妻离婚不应该伤及子女,子女是无辜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有义务抚养子女的。虽然有法律保护咱们未成年子女,但是还是有不愿抚养子女的现象存在,不管他们是出于何种目的,这始终是皇甫律师不赞成的做法。那么我们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呢?下面就和大家谈谈我们北京地区人民法院处理这类案件的一贯做法。

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没有抚养能力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但是夫妻离婚后,有抚养能力的父母不愿意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还需要承担起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责任吗?很明显,这是不合理的,咱们婚姻法的规定是,无抚养能力的父母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承担起抚养未能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

那么一旦出现不愿意抚养子女的父母出现,我们有没有救济途径呢?我们认为是有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要求该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履行抚养义务。而且,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属于不履行监护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其实该规定不仅明确了其他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对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可以起诉,追究其民事责任,而且更进一步明确了各种情况下应当分别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

因此,如果遇到不愿意承担抚养责任的父母,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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