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意味着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授权验资证明文件;申请企业登记不用再为注册资本发愁;放眼国际惯例,企业股东承诺认缴多少就是多少,理论上一元钱也能办公司,经营者风险自担;企业必须承诺承担与注册资本相应的企业责任。
事实上,在工商部门实施实缴制度的时候,委托中介注册公司,使用假手续也很快能通过验资,手续很快能办下来;工商部门只注重形式审查。
认缴制度实施以后,投资公司债权人、供应商、银行等主体的利益如何维护?在交易前的调查中,不能再以公司注册资本来衡量公司的实力,更多的要调查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主营业务情况,公司的股东构成以及管理阶层和员工的情况,就是不看表面,注重实际。
如果股东认缴了资本,实际上不缴,将会受到公司法甚至刑法的调整;特别要提到的是“揭开法人的面纱”这个法律俗语,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