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撤销婚姻纠纷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胁迫而与其办理了婚姻登记,该婚姻关系成立后,当事人以受胁迫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婚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因撤销婚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1.《婚姻法》
第十一条 【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胁迫、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 婚姻法第11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适用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1年】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可撤销婚姻)的“1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宪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享有婚姻自主权,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如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从撤销之日起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申请撤销婚姻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婚姻撤销的原因须发生在婚姻成立之前。
(2)有权提起婚姻撤销的主体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3)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此1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婚姻法》第11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被宣告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