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鹏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诉讼当中的打假问题
来源:杨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15
浏览量:813

主持人:

打假处处不在,有消费打假,有收藏品打假,更有学术打假,可您遇到过离婚也要打假吗?今天我们就来谈谈离婚诉讼当中的打假问题。

今年三月,小张夫妻二人为离婚对簿公堂。妻子韩冰说:“我欠了钱,你要和我一起还债!”丈夫张炎说:“不!你那张借条是虚构的,我的借条才是真的,你要和我一起还这笔债!”

离婚时,双方都冒出了借条,真真假假,让法官如何分辨?只能先摸清案情,才好分辨真假。经法庭调查,韩冰是在结婚两年后,最近提出离婚诉讼的。韩冰说,她和张炎是经人介绍认识的,由于当时她已经28岁,而张炎年纪也不小了。因此,两人认识才不到一个月,就去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

但是,婚后的生活让韩冰感到失望。她说:“相识不到一个月就结了婚,当时我对他根本不了解才上了当。”无奈之下,夫妻结婚三个月就分居,至今已经分居近两年。因此,韩冰起诉请求判令离婚。

可是,韩冰在起诉书中还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向表弟小林借了一笔11万元的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她希望法院能判令丈夫共同承担这笔债务。为了证明这笔债务并非“虚构”,她还请表弟小林出庭作证,说明确实存在借款事实。

张炎说,造成双方感情破裂的责任在韩冰,但他同意离婚。不过,他不承认妻子拿的那张11万元的借条。“这肯定是虚构的!我根本不知道有这笔借款,我也没有花过这笔钱。”

令人意外的是,张炎随后也向法庭出示了另一张借条。张炎说,在结婚期间,他向亲戚老王借了10万元,有借条为证。还有,老王也出庭举证,说明自己确实借了钱给张炎。老王向法官说,这笔钱,韩冰应该共同承担。

您听到这里可能犯了难。是啊,真真假假的借条,再加上证人出庭,我们该如何识别这两张借条?这样的官司到底该怎么认定呢?

杨鹏:

造假行为却是无处不在,刚才谈到的案例中债务造假,在近年来的离婚诉讼中数量逐步上升。究其原因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离婚当事人伪造债务凭证为了谋求不当目的。一方为多分财产或分割时不吃亏或对另一方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有疑问或企图抵消对方的债务分担请求而制造虚假债务。或为了以有巨大债务迫使另一方撤诉,或者在调解离婚中获得更多谈判的筹码。 二是目前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一般系亲属朋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碍于情面一般不留下书面凭证。伪造虚假债务凭证方正是利用这一特点,伪造虚假债务以谋求不当目的。反观刚才的案例也正是符合了这两个原因,案件中双方都出示了借条,并且提供了各自证人出庭,如何查明事实就是这起离婚诉讼的焦点问题。这就需要法官和当事人对方律师去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和收入来源。据而,在查实小张夫妻同为进城务工人员后,又进一步查到两人的平日生活开销并不复杂。这就说明,两人在两年的生活当中并不需要十万元左右的生活费用,既然借款目的不与实际相符,那么借条就有可能存在疑问。在开庭审理中,法官运用审判技巧紧紧围绕借款时间、地点、用途,以及有无第三人在场等问题对两名证人展开询问。在经过认真询问证人后发现前后证言有不实之处,因此法院判定实际上不存在借贷关系,借条是小张夫妻为了在与对方离婚纠纷一案中获利而分别串通小林和老王虚构借款事实所编造的。鉴于夫妻二人向法院提交伪证进行虚假诉讼,致使法院对诉讼事实的认定受到影响,妨碍了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法院现决定对虚假诉讼当事人张炎、韩冰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主持人:杨律师,在类似这样的案件中他有什么特点,我们应当怎样针对这些特点去防范他呢?

杨鹏:

在离婚诉讼中,这些债务造假行为大致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此类债务的发生,基本在夫妻双方确定离婚、复合无望时,谁也不可能在结婚之初出此策略。

其次,债权人往往是债务人的亲友。制造虚假债务的当事人也害怕虚假债务缠身,为防止弄假成真,弄巧成拙,与第三人串通时往往选择非亲即友,绝对不会是普通合作伙伴;

另次,在借据类型方面有两类:一是口头借款,采取这类证据大多是有点法律常识,信任高科技,认为现有的鉴定技术可以鉴定出签字的时间,当事人不想作茧自缚;第二类是书面凭证,采取这类证据的当事人一般关系比较紧密,证词之间相对严密,同时也给案件的查明带来较大的困难。

再次,从借款用途来看。如果是民间借贷债务,债权人对借款用途不清楚,债务人不能准确说明借款用途,因为虚假的陈述难以自圆其说,当事人不会画蛇添足;如果是合同之债,该笔合同所负债务一定是举债一方当事人亏本经营。

最后,借款金额相对诉讼双方是较大的数目。因为都想在感情最后的博弈中赚取最大的利益。

至于防范措施,也仅是我的一些个人办案经验,具体到个案问题最好还是与委托的律师和承办法官建立良好的正常沟通,以下是个人提出的一些防范意见,希望对朋友有所帮助:

第一方面,收集夫妻共同财产凭证。如:存折卡号、工资卡号、股票、基金账号,将这些单据复印留底。对房产证、购车协议这种大额财产,尽量保存原件,如果不能,也要妥善地保管复印件。收集这些是去证明家庭的具体财产,是否足以需要外债来保障生活开支。

第二方面,在没有确定离婚之前,最好与对方签署离婚协议,协议当中明确双方财产以及共同债权债务,藉此把共同债权债务证据固定下来,防止嗣后对方提供虚假债务。

第三方面,如果你前两个方面都没做好,那就在诉讼当中和委托律师充分沟通,及时对对方出示的借据申请司法鉴定。在司法鉴定中,有些假借条自然会现出原形。比如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笔迹鉴定等等。

第四方面,你前三步都没去做工作,那你就要聘请一位具有丰富经验和诉讼技巧的律师在庭审当中去挽回你可能的损失。在庭审中,律师要注意对证人的交叉询问,证人一般都是与证明借条真假有关联的人。也就是借条上的债权人。对于这类证人的询问,则应该围绕借条来询问,同时对于证人的背景尽可能有个调查。如果证人本身在道德方面有问题或者曾经受过处罚,那么其证明效力就可能会有问题。在询问证人时候,应该有个提纲,准备二到三个关键性问题,选择合适时间来询问证人。强调出其不意并利用创造假债务和假证人的自相矛盾,从而达到揭露虚假债务的问题。

主持人:杨律师刚才给我们做了详细的法律分析,使我们知道了针对此类问题的发生与如何防范,同时我也提醒那些为了亲情而准备作伪证的朋友,您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由杨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鹏律师咨询。
杨鹏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8509好评数14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郑州市文化路56号金国商厦20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鹏
  • 执业律所: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21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郑州
  • 地  址:
    郑州市文化路56号金国商厦2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