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静律师亲办案例
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
来源:蔡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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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条规定看似简单,但实际计算起来,问题也很明显。


1)加倍到底是按哪个利率加倍?


1992714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即指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这个解释还是非常明确。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并没有延续这一规定,而是只规定了加倍支付这样笼统的概念。这里不得不提的一个问题,就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往往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如果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按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迟延履行后反而按5年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就会造成迟延履行需要支付的利息更少的后果,与立法本意相悖。


但仅规定加倍支付就必然会造成计算上的困境。2009518日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这里并没有再规定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就应该按照债权的经过期间判定适用哪个档次利率,从而产生了以哪个时间作为起始日期的问题,是从债权产生之日起算,还是从迟延履行之日起算,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理解。


笔者认为,应该以法律文书判定的计算利息起始日,或者债权发生之日起算,按此日期算至破产申请受理时,按这个期间核定利率的档次,进而对这个利息加倍。如果按照法律文书,履行期内的利率高于按以上方法确定的贷款利率的双倍,则应按履行期内的利率加倍计算迟延履行的利息。


2)加倍计息的基数到底包含什么?


按照法律条文,加倍计息的基数应为法律文书载明的金钱给付义务,那么都有哪些属于“金钱给付义务”呢?凡是法律文书注明了金额或者依照该法律文书能计算出金额的,都属于“金钱给付义务”?还是有某些有确定金额的给付义务也不应加倍计息?


笔者认为,对于判决等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原始债权和利息,都应该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加倍计息的基数,也就是说,需要把履行期之前的利息先计算出来,加上本金,加倍计息。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金+履行期之前的利息)×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需要讨论的,是案件受理费,是不是需要包含进去加倍计息。


关于诉讼费是否需要加倍计息,支持和反对者均有。支持者认为,在法律文书明确规定“诉讼费**元,由被告承担**元,原告已预交,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等情况时,诉讼费也是法律文书明确规定的给付金钱义务,自然应该作为加倍计息的计算基准。反对者认为,加倍计息的计算基准应该只包括法律文书主文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不应该包括诉讼费。笔者认为加倍计息的基数中不应该包含诉讼费。


诉讼费用,是指进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时发生的依法应由当事人交纳的费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三种。根据200741日执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诉讼费是由败诉方当事人负担的占用国家诉讼资源而付出的费用,该费用的受益者或者说收取者应该国家财政,不是胜诉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点规定: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由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诉讼费应先由原告预交,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一般情况下,胜诉方也很少自愿承担),法院会在判决中明确,诉讼费**元,原告承担**元,被告承担**元。判决作出后,原告持交费收据、判决书即可向法院联系退费。败诉方不按判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由诉讼费的性质和缴纳、退还方式等可以看出,将诉讼费作为计算败诉方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基数是不合适的。


3)法律文书对履行期内的债权未规定利息时怎么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对于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内怎么计算利息的债权,债权人主张利息的,管理人应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进行核算。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债权发生之日到破产申请受理之日,按此期间确定适用的贷款利率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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