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宝泓律师亲办案例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来源:于宝泓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15
浏览量:2193

主持人:死刑判决历来备受关注,被执行死刑后,如果后来发现是冤假错案,就难以补偿了。刑法的这次修改,在这些方面有哪些变动?

  记者:现行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其中有一些罪名,从这部刑法立法30多年来,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者基本未适用过。本次刑法修正案取消了13个经济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这些准备取消的死刑罪名大约占到了现行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

  主持人:有一些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这次刑法修改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

  记者:这次刑法修改限制了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延长了实际服刑期。

  现行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修改后的草案将其中的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为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

  草案还增加规定,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

  主持人:那是不是意味着被判处不得再减刑的犯罪分子一定要牢底坐穿呢?

  记者:考虑到对这部分人,在给予严厉惩罚的同时,也要给予出路,以促使他们接受改造,因此,对这些罪犯,实际执行较长刑期后,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可以假释。草案规定,对上述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二十年以上,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八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人民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

  主持人:现行刑法规定,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为二十年,不少人觉得太短了,这次刑法修改是怎么规定的?

  记者:实践中确实有一些犯罪分子一人犯有较多罪行,被判处的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较高,如果只判处二十年有期徒刑,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因此,草案将因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从二十年提高到二十五年。

  新闻链接:从1979年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刑法》以来,《刑法》一直是在不断的修改过程当中。1980年刑法开始实施,1981年有了第一个修改性的法律文件,1996年《刑法》制定17年之后已经有对《刑法》的修改补充决定或者是补充规定24个,1997年《刑法》经过全面的修订形成了1997年的刑法典。从刑法制定之后,就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变化,不断的修正和修改。最近一次修订是092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以上内容由于宝泓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于宝泓律师咨询。
于宝泓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好评数0
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号知本大厦19D。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于宝泓
  • 执业律所:
    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48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号知本大厦19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