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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理论中的股东压制问题
来源:张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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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理论中的股东压制问题

石家庄律师 张峰:

股东压制(oppression of shareholders)的概念来源于英美公司法,一般认为股东压制行为是指控制股东利用其在公司的控制地位,排挤非控制股东,使非控制股东不能参与公司经营和获得应有的投资回报。

    英国法律中股东压制主要指不公平损害行为;美国法中的股东压制主要指挫败股东合理预期行为;德国法中没有股东压制概念,但是存在类似的规则,主要指导致股东之间信任关系中断的各种“重大事由”。股东压制类型各国也存在不同,但主要是股东利用控制地位侵害少数派股东利益的行为。股东压制的实质是股东通过机会主义行为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少数派股东也可能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实施压制。股东压制问题的解决不仅仅是保护中小型股东利益,关键在于股东利益的平衡。

     股东压制问题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普遍存在,这主要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以及法律救济不足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股东常常参与公司管理,而且股东的出资转让受到限制,股东之间发生争议,股东无法轻易退出公司,这不但容易导致压制现象发生,还可能促使压制问题更趋严重。而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授予控制股东优势地位,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一旦滥用,股东压制现象就会发生。最后,法律救济措施的不足,更使得股东压制问题趋向严重。

     当事人为了防范股东压制,可以通过事先的合同机制实现,但是部分会受到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制约。股东为了防范压制行为,可以采取的手段多种多样,例如累积投票制、投票协议、超多数表决权或否决权、信托表决权、类别股份等等。但是合同机制本身也存在缺陷,除了受到强制性规范的干预,还受到交易成本、有限理性及当事人过于乐观的态度的局限,因此,股东压制的事后救济规则具有合理存在的依据即解决合同机制下“合同缝隙”或者“不完备合同”问题。

     股东压制的事后救济规则各国之间存在不同。英国法中主要包括公司法461条、破产法122条以及与此相关的判例法规则,涉及的制度包括不公平损害直接诉讼制度、派生诉讼、解散公司以及其他多种衡平救济措施。美国法的事后救济规则主要包括非自愿解散、收买股份、违反信义义务规则以及多种的救济措施。德国法中的事后救济规则主要包括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制度、违反忠实义务规则、法定解散诉讼以及通过法官造法形成的除名和退股。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借鉴了国外的一些制度,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第一进八十三条规定了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理论上被压制股东可以通过股东派生诉讼和司法解散公司制度来进行救济,但明显缺少了至少像股份强制清购这样重要而有效的救济措施。在借鉴他国的经验基础上,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实践经验的总结,应当可以找到更好的办法来解决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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