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界定为无偿合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故出借人如果不是心甘情愿地无息借款给借款人,那么就应当明确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的利息,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借款的利息不得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高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的保护。
此外,在借款合同中还必须明确本金的归还时间以及利息的归还时间。如果没有约定的,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比如借款时间不满一年的,本金和利息一同归还;满了一年的,每满一年时归还利息等。最后,不管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均应当知晓在借款法律关系中,不得出现借款时预先就把利息扣除,再把剩余的款项借给借款人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称为“砍头息”。当出现该类情况时,法律会将借款的金额确定为借款人借款时实际所收到的数额。至于借款人迟延归还本息的问题,只要明确约定了迟延支付的责任,若届时借款人迟延归还本息的,出借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直接惩罚即可。
衷震律师推荐合同条款:
今乙方接到甲方人民币四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从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止,利息为15%(一年)即人民币六千元整。本金和利息的归还时间均为2009年3月31日。如果乙方逾期支付本金或利息,除支付约定的利息以外,还将承担每日所欠本金和利息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直到实际归还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