衷震律师亲办案例
出借人如何约定本金及利息
来源:衷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4
浏览量:577

法律明确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界定为无偿合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故出借人如果不是心甘情愿地无息借款给借款人,那么就应当明确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的利息,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借款的利息不得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高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的保护。

此外,在借款合同中还必须明确本金的归还时间以及利息的归还时间。如果没有约定的,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比如借款时间不满一年的,本金和利息一同归还;满了一年的,每满一年时归还利息等。最后,不管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均应当知晓在借款法律关系中,不得出现借款时预先就把利息扣除,再把剩余的款项借给借款人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称为“砍头息”。当出现该类情况时,法律会将借款的金额确定为借款人借款时实际所收到的数额。至于借款人迟延归还本息的问题,只要明确约定了迟延支付的责任,若届时借款人迟延归还本息的,出借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直接惩罚即可。

衷震律师推荐合同条款:

今乙方接到甲方人民币四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从2008412009331止,利息为15%(一年)即人民币六千元整。本金和利息的归还时间均为2009331日。如果乙方逾期支付本金或利息,除支付约定的利息以外,还将承担每日所欠本金和利息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直到实际归还为止。

以上内容由衷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衷震律师咨询。
衷震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22好评数1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阳明路79号79号法律服务大楼7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衷震
  • 执业律所:
    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91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西-南昌
  • 地  址:
    阳明路79号79号法律服务大楼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