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赣)律函字第20130830号
邓某:
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受肖先生委托,指派衷震律师就江西**服务有限公司相关财务问题向你致函。
肖先生系江西**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公司财务有直接法定管理权。据其掌握的事实发现,你在公司出纳工作岗位中,擅自将公司法人公章、财务专用章、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记账薄等相关材料占有,并擅自将公司资金500万元予以转移。致使公司至今未办理年检手续。
本律师认为,你身为公司出纳,应遵守公司管理制度规范工作,不能违法将前述公司材料擅自转移,更不能擅自将公司资金转移。你已涉嫌职务侵占罪,肖先生完全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你刑事责任。肖先生现正式委托本律师要求你在接到本律师函后5天内立即返还公司法人公章、财务专用章、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记账薄、银行专用账户卡等所有相关资料,并出具公司资金流水明细及对应财务凭证。如你继续执意敷衍或受他人唆使执意不配合,肖国庆先生将立即报案、并不惜代价采取其他合理合法方法对你追究责任,直至前述正当要求实现。
专此函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