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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板及私募债上市实质条件
来源:高源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2
浏览量:3371



一、三板市场和四板市场及私募债上市实质条件

三板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板市场(以浙江股交所为例):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在本中心融资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主营业务明确;

(三)治理机制健全;

(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股权融资挂牌交易的决议,同意公司到本中心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私募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试点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第九条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第六条 试点期间,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二)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

(三)期限在3年以下;

(四)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第一章 试点期间,私募债券发行人范围仅限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未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但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二、 三板和四板实质要求对比





















项目



新三板



四板



主体资格



依法设立存续两年的股份公司。整体变更可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算。



存续满12个月股份公司。整体变更可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算(浙江股交所)。



盈利要求



持续经营能力





业务



业务明确



主营业务明确



治理机制



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治理机制健全




注:三板、四板均未对资产、股本作出要求,未对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管近期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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