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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来源:周文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31
浏览量:692

【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咨询:

2008年10月21日,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方到甲方的指定地点提货”。甲方完成供货义务后,双方于2008年10月26日共同确认出具了一份对账单,载明乙方尚欠甲方货款15万元,但对付款方式和付款地点未作约定,经过甲方多次电话催要货款,乙方均已种种理由予以拒绝,现在乙方的电话号码已成空号,我咨询过很多人,大多数都说必须到乙方住所地法院起诉,但也有一小部分人说可以到接受给付货币的甲方法院起诉,由于乙方是外地人,长途跋涉交通不便,请问律师,我可以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吗?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那么,买卖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例双方虽然有《对账单》,载明乙方尚欠甲方货款15万元,但是,必须查明乙方欠甲方货款的原因,即乙方是基于什么事实、原因欠了甲方15万元,对发生争议的合同纠纷分清是什么性质的合同,这才是双方法律关系的真实所在。如果乙方向甲方纯粹借款,而仍有15万元未还,说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而甲方所在地因甲方是属接受的给付货币一方而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就没有问题。但是本案双方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纠纷,《对账单》只是对以前的发生的事实加以追认和明确下来,仅是一个“从合同”而已,应按该“主合同”即买卖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该案合同约定“由乙方到甲方的指定地点提货”,因此,甲方指定地点为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可见合同的履行地是确定经济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的要素之一,只有正确地确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才能正确地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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