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现伟律师亲办案例
2012年6月12日许律师解答洛阳晚报“楼市法律热线”问题
来源:许现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30
浏览量:323

李先生问:我公司中标后,与招标人又签订了一份合同。但后一合同没有经过备案,现在发生纠纷,请问应以哪一个合同进行解决。

律师答复:来信涉及到建筑领域中,实际履行的合同与经过招标备案的合同不一致情况下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在建筑工程招投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后,又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甚至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即实际中出现的“黑白合同”问题。一方当事人主张以实际履行但未备案的“黑合同”进行结算;而另一当事人主张以备案的中标合同“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由于建筑市场上发包方的势地位,那种私下订立的合同内容往往不利于承包一方。出现纠纷后,承包方一般都主张私下订立的合同无效,适用备案的合同;而发包方则主张备案的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不成立,应适用实际履行的合同。应该说,有时这两个合同确实都存在问题,前一个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后一个则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此,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取舍扬弃的呢?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西工区赵先生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如何查询,查询机关不予配合该怎么办?

律师答复: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前者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者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后者包括房屋的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信息。对前者可以依法查询,对后者任何公民均可以公开查询。对于符合条件,查询机关不予配合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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