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红波律师亲办案例
申请财产保全,应审慎提出
来源:谢红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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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仲裁程序中为人们所熟知的程序。在人们的通常印象中,财产保全属于维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程序性制度。换句话说,似乎财产保全只要能申请下来,对申请人来说就只会会有积极的作用、而不会出现不利的后果。实际上并非如此,若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很可能会引起他人的索赔。

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引起的索赔案件,已经不鲜见,各地方都出现过。我本人就代理过一件向对方索赔的案件。
      很多人会问:“我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怎么可能会变成错误的申请?”

      问题在于,现在的经济、社会活动交往错综复杂,经常会出现法律关系的交叉。在此案中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可能是另一法律关系中的标的(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

     比如,甲诉乙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甲申请对乙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但在甲乙双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之前,乙与丙已经就该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仅只是尚未完成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在这种情况下,若甲在与乙的货物买卖合同中败诉、并被证明甲申请对该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是错误的,则甲对乙、丙将负有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订)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近来,一些法院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现解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复。”

因此,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申请人应尽力调查、核实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否属于被申请人可合法处分的财产。对于不动产,特别是机械设备,尤为如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过程中,若被申请人、案外人提出异议,申请人也应积极听取、核实,而不应一概不理;若异议确实有确实、充分的事实依据,证明该财产不应被保全,申请人应考虑是否撤回保全申请;否则,若在诉讼裁判文书作出后,被申请人、案外人确实能证明保全申请错误、申请人有过失,则申请人将面临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而引起的赔偿。

因此,在考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申请人应对因保全、及诉讼可能带来的风险作出理性、客观的评估,而不是一味为了保全而申请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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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谢红波
  • 执业律所:
    云南潘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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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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