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公司章程之外,随意约定出资方式。
股东中较为强势的一方或数方,利用自身不可替代的优势(比如:拥有排他性的供销人脉渠道、融资渠道、品牌影响力),使得其他弱势股东接受不合理的出资方式。较为常见的是,虽然在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了各股东均是以货币出资,但在章程外又另外签一份股权协议,约定某某股东以品牌、供销渠道、信用、劳务等在法律上明文禁止的方式作价出资。
在上述情况下,公司虽然按照章程的约定进行了工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但实际上,公司的股权结构、股权治理却是按照股东私下形成、未经工商登记的股权协议在运作。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局外人来说,公司的运营将无章可循。而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公司财产,也很可能要出现被抽逃、挪用、损害等情况。
2、以借款进行入股。
融资难,是当下中小企业经常遇到的问题。经常出现的情形是,为了设立公司,股东以短期借款出资;公司设立后,股东不得不将出资以不同会计科目的名义从公司基本账户中提出、归还借款。在这种情况下,靠借债设立的公司,也将靠借债运营、甚至在设立后即无法运营;而该公司股东的自有债权债务也很可能与公司混同;公司交易相对人、债权人则将面临合同无法履行或债权难以实现的风险。
3、随意以股权“抵押”借款融资。
有的公司发展前景良好、营运稳定,但在经营过程中也会出现资金短缺,在没有其他融资渠道的情况下,公司的大股东有可能会采取以股权“抵押”的方式借款。而这种股权“抵押”一般又不为第三人所知。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最终很可能不能按时偿还借款、从而被债权人实际接手控制,而公司的交易相对人将面临较高的违约损失风险、预期利益损失。
4、避开其他股东,秘密转让股权。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封闭性,所以公司的内部股权结构一般也不易被外人所知,甚至股东之间对于彼此股权的实际持有掌控状况也不甚了解。于是,在出现需要资金、或从公司“套现抽身”的情况下,某些股东会采取避开其他股东的方式、秘密向他人转让股权。而当股权受让人发现其他股东对其股权转让不认可、或发现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与预期出入较大时,股权出让方已经无法找到了。这将造成股权受让方的利益严重受损,或导致公司出现股东纠纷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无论出现上述何种情况,都很可能导致其他股东、公司、公司员工、公司交易相对方、债权人的权益受损、甚至灭失。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治理,并非像通常情况下人们所感知的那样与自己关系不大,而是密切相关。
不论是在在公司内部治理、规范化运营,还是在对外经济往来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治理情况都应被作为一项应予重视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