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令文律师亲办案例
案例分析三
来源:孔令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9
浏览量:750

案情简介:

吴某于200768日入职A公司处,双方再2012112日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114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填写了吴某的联系电话和法务部法务专员的工作岗位。在20071月加入A公司的工会组织,担任工会委员职务。双方在2008324日签订《知识产权暨保密协议书》,协议书的10.4条款约定了乙方(即本案吴某)向甲方(即本案A公司)提供下列乙方姓名为收件人的地址作为约定的受通知送达地址,除非乙方另行通知甲方变更,则甲方按下列地址投寄送达视为有效送达,地址为湖南衡阳市某路某号。

2013年上旬A公司由于生产经营困难据顶进行经济性裁员,并于2013311将裁减方案报禅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备案。后A公司根据裁减方案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同年71日吴某申请仲裁,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万元。《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解除原因各持不同意见。A公司主张201356日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送达给吴某,该通知书上的解除理由是经济性裁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解除时间为201356日,但送达时吴某拒绝签收。A公司提交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签收回执联、EMS邮件、离职交接清单、考勤刷卡记录、公司计算机登入记录、工作交接文件、系统更换承办人文件证明上述主张。EMS邮件在庭审时当庭开封,该邮件是201357日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签收回执联复印件邮寄给吴某的,邮寄地址是吴某在《知识产权暨保密协议书》上预留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为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中填写的电话号码。但邮件被退回,退回理由是原址查无此人、手机无法接通。离职交接清单由公司员工符某填写,交接日期为201356日,负责A公司法务咨询系统、人员系统软件开发、使用、维护工作的第三方公司刘某也在交接清单上签名确认吴某的法务作业系统在201356日关闭。考勤刷卡记录、公司计算机登入记录、工作交接文件、系统更换承办人文件均是网上打印的资料,根据上面的内容显示,在201356日后就没有吴某的工作记录、考勤记录,但吴某认为这几项证据都是从电脑上下载的,是公司制作,没有远见,不予确认。

吴某提交落款日期为2013610日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对A公司主张的解除理由、解除时间予以反驳,该通知时需要填写一定内容的格式文本,需要填写的内容包括被解除员工的姓名、解除理由、解除时间。该通知中填写的解除原因是:因吴某履行工会委员职责不利造成企业损失。解除时间为2013610日。该解除通知空白位置还手写了“绩效奖金48564.32元已全部发放请签字确认”。吴某在庭审时说明该通知是2013610日被放在其办公室桌上的,当时有签收回执的,吴某在签收回执上签名后把回执放回自己的办公室就离开公司了,吴某不知晓该通知是谁填写的,也不知晓是谁放在其办公室桌上的。吴某提交的该份通知有当事人签名确认栏,该栏上是空白的,未有吴某的签名。

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案件评析:

关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时间问题。被申请人提交的邮件证据,在证明邮寄解除通知书的时间上是无法造假的,造成未能成功邮寄的原因在于吴某,即使吴某存在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变更的情况,吴某也是未按照约定告知被申请人,导致这些重要的文书无法邮寄送达。虽然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单独证明在201356日因经济性裁员的原因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但全部证据结合在一起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内容能相互印证,因此,本委认为被申请人在证明解除时间、原因上的证据具有证明力。吴某提出不同的主张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应当举证反驳。吴某提交的2013610日《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是格式文本,任何人员获得后可以随意填写内容,而且根据吴某的陈述,送达该仲要文书的程序轻率,不符合常理,此外,吴某表示回执联已放回桌面,但该份通知书上还有当事人签名确认栏,符合回执联的特征,与吴某的陈述矛盾,因此,本委认为该证据无法反驳被申请人的证据。综上,本委采信被申请人的主张,认定双方再201357日起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是经济性裁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只需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以上内容由孔令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孔令文律师咨询。
孔令文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66好评数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澜中路2号亿能国际广场2楼16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孔令文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6*********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佛山
  • 地  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澜中路2号亿能国际广场2楼1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