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令文律师亲办案例
案例分析二
来源:孔令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9
浏览量:658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11219日入职A公司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11219日起。A公司在在20121210日对李某作出严重书面警告处分,李某签名确认同意该处分,处分理由是:李某不服从质量主管工作安排,没有完成当班检查任务,直接的经济损失达到4371元,而且直接影响了客户交付,对公司信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经人事和质量主管沟通后仍无悔改表现。A公司在2013428日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是:李某自20121210日开始累积2次严重书面警告,根据《员工手册》第四章第二条处分制度中第14款作出立即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对第二次严重警告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异议,后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A公司的《员工手册》第四章第二条处分制度中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开除,其中第14款规定:12个月内已积满两次警告(包括警告、严重警告)仍无悔改表现者。

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件评析:

由于《员工手册》是被申请人制定的,当手册中的内容出现歧义时,应当作出对员工有利的解释。根据《员工手册》第四章第二条处分制度中第14款的内容,从文艺上及有利于申请人的角度理解,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要具备2个条件:1、受到两次警告;2、警告后仍无悔改表现。本案中,给予申请人第二次警告的理由已出现“仍无悔改表现”,因此,该情节只能作为给予严重警告的理由,不能再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综上,即使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第二次严重警告的事实是存在的,也未达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以上内容由孔令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孔令文律师咨询。
孔令文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66好评数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澜中路2号亿能国际广场2楼16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孔令文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6*********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佛山
  • 地  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澜中路2号亿能国际广场2楼1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