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令文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争议 案例分析一
来源:孔令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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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915xx公司向张某发出录用通知书,通知录用张某为xx公司的维修主管,试用期为3个月,基本工资10000/月(税前),共13个月工资/年,在第一个服务年限,第13个月工资按比例发放。录用通知只规定了张某需要在三天内签名确认接受录用,但未就薪酬条件的有效期进行约定。次日张某回复同意接受录用。20111018起,合同期限为3年,并约定试用期工资及期满后工资为10000/月。合同未就录用通知的效力问题进行约定,也未对第13个月工资作出相应规定,xx公司制定执行的《员工手册》就工作时间、薪酬、业绩考核、假期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未对13个月工资作出相应规定。20121112双方提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xx公司向张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拒绝支付第13个月工资,为此张某申请仲裁,要求xx公司支付2012年第13个月工资。

    处理结果:

    本委裁决xx公司按张某2012年度的服务期限比例向其支付2012年度第13个月工资8861.2元(317天÷366天×100008661.2元)。

案件评析:

在案件审理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关于第13个月工资的规定,第13个月工资其实为年底双薪,应属于奖金性质。奖金是用人单位根据企业效益为嘉奖突出贡献和业绩而发放的特殊薪资,手否发放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决定范围。奖金一般是由单位对员工进行考核后发放的,如果单位对其考核不符合发放的条件,那自然可以不发放,如果员工离职了,由于单位为对其进行考核,当然可以不发放。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需要发放第13个月工资,但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第13个月工资的具体计算办法,或者根据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第13个月工资,且有具体金额或者计算方法的,或者单位已经对员工做出了对其发放第13个月工资以及具体发放办法决定的,在以上几种情况下,员工有权要求单位发放第13个月工资,而不论其是否即将或者应经离开单位。

本委审理后认为:录用通知作为用人单位希望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在员工对录用通知的内容作出承诺时,录用通知对双方产生约束力。xx公司未明确约定录用通知承诺的薪酬条件的有效期,也未说明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录用通知自动失效或者以劳动合同内容为准,在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与录用通知确定的薪酬内容无原则冲突的情况下,在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后,录用通知仍约束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该录用通知应视为劳动合同的补充,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尽管“第13个月工资”,又未明确第13个月工资的性质,之后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也未就第13个月工资的性质及发放条件、标准进行约定,其指定的《员工手册》也未对此作出相应规定,当第13个月工资的定义和发放条件约定不清楚、不完备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向劳动者支付,对提前离职的劳动者也应同等对待。因此,xx公司应按张某2012年度的服务期限按比例向其支付2012年度第13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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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孔令文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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