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绪昌律师亲办案例
承诺不签合同 照样支付双倍工资
来源:鲁绪昌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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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严*入职时公司担心自己日后被劳动合同所约束,表示不想签订劳动合同,如其同意并出具表示“本人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一切后果与公司无关”承诺书,就可以上班。怕失去就业机会的严*当即答应。4个月后,严*因旷工而被解聘。严*虽无异议,但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公司则以其已有承诺为由拒绝。
【济宁资深律师鲁绪昌点评】 公司必须向严*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指出:“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因此,尽管严*已事先承诺,但并不等于真的就是“一切后果与公司无关”,公司同样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担责,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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