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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产假有关规定
来源:李芬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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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嫁天数通常按三天计算,晚婚假天数,各地总数10-30天。

湖南:婚嫁3+晚婚假12=15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嫁外增加婚嫁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奖励。

产检假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产假。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水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者为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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