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优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词
来源:陈优律师
发布时间:2007-07-05
浏览量:417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接受xx集团第x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赵xx、张xx诉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活动,在正式发表代理意见前,请允许我代表xx公司向赵xx、张xx痛失亲人表示亲切的慰问,我本人对此也深表同情,但本案已经进入了法律程序,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处理,不能以情代法。作为xx公司的代理人,我的义务就是依据事实与法律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现根据刚才法庭调查查明的案件事实向法庭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xx公司在本案中无过错,受害人的死亡与xx公司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xx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法律上属于一般侵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是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对损害结果主观上有过错要承担民事责任,主观上无过错就不要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邓xx、陈xx的死亡是由于龙xx的驾驶不当造成的,龙xx是这次侵权行为的致害人,其主观过错是明显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事故损害由驾驶员和车主负责赔偿。xx公司既不是驾驶员也不是车主,邓xx、陈xx的死亡与xx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xx公司对他们的死亡也没有过错,依法当然不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二、两原告的代理人认为xx公司要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原告的代理人认为xx公司要承担民事责任引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这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是这样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认为这是两原告代理人对这条司法解释的曲解,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1、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不是安全生产事故。

2、死者邓xx、陈xx也不是xx公司或荷塘机械化土石方工程队的雇员。

3、xx公司与荷塘机械化土石方工程队之间是施工承包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

4、荷塘机械化土石方工程队是经过工商注册的正规土石方工程队,不是没有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

基于上述理由,两原告代理人认为xx公司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显而易见是错误的。

三、连带责任必须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随便适用连带责任的。本代理人至今没有看到有关工程承包单位要对道路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

四、两原告当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违反了举证规则,依法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xx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两原告对八公司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

律           

 

00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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