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某房地产公司因为拖欠施工款,被建筑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登记在房地产公司名下的若干房屋,并准备进行拍卖以偿还房地产公司拖欠建筑公司的工程款,这其中就包括刘先生购买的两套房。
刘先生得知后,马上到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两套房屋已被自己购买,属于他所有,法院不能执行这两套房屋来偿还房地产公司的债务,要求法院停止执行,解除查封。
按照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的所有权经过登记后就会发生法律效力,而反过来理解,也只有在依法登记之后,房屋的所有权才能发生效力。
上述案件中,虽然刘先生签了合同,支付了首付,并办理了按揭贷款,但是刘先生并没有为房屋办理所有权证,所以从法律上来说,尽管买卖房屋的合同关系是有效的,但是这两套房屋仍然属于房地产公司,刘先生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且,刘先生为了降低投资成本,并没有要求房地产公司为他代办房产证,自己也没有去办理房产证,在房屋未能进行所有权登记这一点上,刘先生本人有过错。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刘先生提出的执行异议要求。刘先生买房而不办房产证的行为,使自己遭受了非常大的损失,这起案件无疑是对想规避税费,只买房而不过户的买房人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