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助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五)企业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
可见,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的情况下,是先向交通肇事者主张赔偿后,再要求工伤补偿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