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恒飞律师亲办案例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判定
来源:路恒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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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李先生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维持了三年的劳动关系,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李先生的月薪是8000/月,但是每月都扣发百分之二十作为风险抵押金。20079月,李先生跳槽,并去某市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劳动仲裁的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李先生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双方所产生的纠纷是民事纠纷,应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请求驳回李先生的仲裁申请,转由法院判决处理。某市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尽管原告没有提交劳动合同,但提供了工资单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所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据此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


 律师分析:


    事实劳动关系本来是一种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它没有书面合同,所以劳动关系中的很多权利义务无法确定,这固然对单位有很多好处,可同时对单位也有很多弊端。在具体的劳动争议实践中,依据基本的举证规则,劳动关系是否存在需要由劳动者来承担,不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则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工资单、工作服、工作证等能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仲裁则对劳动关系存在的主张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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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路恒飞
  • 执业律所:
    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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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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