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源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例外
来源:高源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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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仍有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发[1993]32号)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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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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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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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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