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涛律师亲办案例
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商业秘密
来源:李文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2
浏览量:601

商业秘密具有知识产权的某些特性,但又与知识产权具有重大区别。知识产权具有公开性,人人皆知、人人可知,商业秘密具有隐秘性,只有极少数特定的人才可以知悉。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性商业秘密和经营性商业秘密。一项信息只有符合全部如下条件,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1、该信息不为公众知悉;

2、该信息能购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3、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密措施。
我国加入WTO后,对商业秘密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保护。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主要有:
1、《合同法》在第十八章技术合同中规定了技术开发和转让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2、《劳动合同法》 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包括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等。
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和行政责任。
4、《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其中就包含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5、《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可见,侵犯商业秘密,已经不仅仅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还是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的重视程度由此可见一斑。关键在于公司本身是否具有保护商业秘密的强烈意识、现代观念和完善制度。如果你的公司还没有制定完善的保密制度,如果你的公司还没有与员工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如果你的公司还没有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如果你的公司在签订重大商业合同之前、之时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约定保密条款,那么,就很难说你公司的商业秘密得到了妥善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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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涛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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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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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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