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媛媛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之间借款,离婚时应否偿还?
来源:李媛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2
浏览量:489

夫妻之间借款,离婚时应否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本条适用的条件:

一、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实践中通过订立契约确定夫妻财产归属的仍不多见,故法定财产制仍是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形式。在性质上,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属婚后所得共有制,即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属夫妻共同共有。如果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除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款系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外,应推定为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借款的用途是夫妻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

对于用途是否为个人经营活动,可以参考以下情形加以判断:1.投资的财产是否属于一方个人所有;2.双方是否明确约定经营活动完全由一方负责;3.实际的经营过程中是否完全由一方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或者家庭其他成员是否参与经营管理;4.投资开办的经营主体是法人的,其财产是否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

对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判定,主要看其是否是夫妻应尽的法定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等),或者是为共同生活所进行的事务(如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等),如果属于上述两种情形,则一般不属于个人事务。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方未偿还借款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方已经全部偿还了借款,则借款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在离婚时当然就不再存在按照借款协议还款的问题。考虑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夫妻之间借款可能仅有口头约定,或者书面协议中对于如何还款、何时还款、偿还金额等可能均有具体约定,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可以对此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出借方要求借款方偿还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判令借款方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一半的补偿。至于归还的金额是“借款数额的一半”,是基于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以上内容由李媛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媛媛律师咨询。
李媛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5好评数8
  • 办案经验丰富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69号文三数码大厦12层1201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媛媛
  • 执业律所:
    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44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杭州
  • 地  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69号文三数码大厦12层12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