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俊洲律师亲办案例
程某等涉嫌聚众斗殴案
来源:方俊洲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2
浏览量:957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程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程x的一审辩护人,现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通过参与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x犯有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程x具备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一、被告人程x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安机关20111218对被告人程x询问笔录:“我去了的,我看见有涂x、毛x、王xx、何xx、还有十几个xx高中的学生。我们在广场上等了一会儿……

公安机关2012015日对被告人程x询问笔录:“问:……你今天找我们有什么事?答:我来主动交代问题的,这次我一定实事求是把问题说清楚......”。

2012229被告人程x被长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同时,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程x的自首情节作出了肯定性认定。

本案案发后被告人程x,在医院救治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在公安机关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之规定,被告人程x符合自首的规定。

二、被告人程x规劝同案犯王乾坤投案是立功。

被告人王xx当庭陈述:自己之所以自首完全是程x打电话对其规劝的结果。由此看来,程x给王xx劝其投案的电话,不仅体现了程x对自己参与聚众斗殴的认识、觉悟和悔恨,更重要的是,大大缩短了办案时间,节约了司法机关办案成本。程x对同案犯的规劝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应认定为立功。

三、被告人程x在本案中其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是从犯。

公安证据卷证明,本案起因与x无关,系xx高中的学生黄某与他人因琐事发生纠纷而引起。被告人x不是斗殴行为的策划者、纠集者、组织者,只是受涂某邀约(当时未说明是何事),叫去一起处理事情,碍于情面而被动参与。

根据起诉书对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地位的认定,结合庭审中查明的案件事实,在此次殴斗中程x仅仅是受邀约跟随众人去了事发现场,在斗殴现场未实施任何行为。被告人程x在犯罪活动实施过程中也没有策划和指挥;从实施犯罪的犯意提起、到被告人程x受轻伤的直接因果关系方面,被告人程x均未实际实施过激行为,被告人程x是出于义气、感情、不懂法的情况下被动参与,在犯罪过程中起间接、辅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是次要的,参与犯罪的情节轻微,所起作用极小,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

四、被告人程x在涉嫌此次犯罪之前社会表现好,无前科劣迹,此次涉嫌犯罪是初犯、偶犯。

被告人程x这次参与犯罪,完全出于一时的糊涂,具有很大的偶然性,系初犯、偶犯。在此之前,被告人程x一贯遵纪守法,社会表现很好,没有违法乱纪行为,无前科劣迹。从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以及今天被告人程x在法庭上的表现,不难看出被告人程x从侦查、起诉到审判,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诚心伏法,确有悔改之意思和表现。我国刑法的目的是改造和挽救相济,并非一味强调惩罚。故,请求法庭给被告人程x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程x其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情节轻微。

从聚众斗殴罪立法目的而言,设立该罪名主要目的是为了打击那些类似黑社会组织为了报复他人、称霸一方,或者争夺势力范围等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严重的犯罪行为。结合各参与殴斗的被告人的供述不难看出,被告人程x的供述是实事求是的,即他没有参与殴斗,他的行为同直接参与殴斗的人员应有显著的质的区别。恳请法庭充分注意本案诱因与冲突的责任,充分考虑被告人参与犯罪的主观恶意不深和主客观不一致之因素,在量刑时对其从宽处理,以体现司法的公正性和主客观一致的原则。

六、被告人程x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被告人程x归案后,自始至终抱有悔改服罪的正确态度,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了整个犯罪事实,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其庭前和庭审中的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地位,庭审中被告人程x在供述犯罪事实的时候,是在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强烈的悔罪心理的状态下自觉供述的,这体现了什么?体现了被告人真诚认罪服法和悔罪的健康心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七、被告人x是本案构成轻伤的受害者,头部伤势较重且多次反复仍需继续住院治疗。

xx县xx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报告亦证明,x右手肌腱开放性断裂、脑左侧硬膜外血肿构成轻伤,据此在该起聚众斗殴中x既是参与者也是受害者,大量证据证明,由于其一开始就被打伤,所以在整个斗殴过程中,被告人程x是处在消极而聚、受伤无斗的状态。所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程x主观有犯意客观无行为。尤其需要特别向法庭说明的是被告人程威因头部被击打的伤虽经三次住院治疗,但却反复复发,听力下降严重,仍需进一步住院治疗,具体结果如何?目前无法作出正确的评估。建议法庭从人性和有利于被告人程x治疗和恢复健康的角度对其酌定处罚。

八、对被告人程x量刑时应考虑其系“刚出学校门踏入社会不久的小青年”这一因素。

本案完全是由小事引发的,辩护人对此深感遗憾。但法律是严肃的,全部被告人包括x和其他参与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本案程x一方的被告人多数系刚出学校门踏入社会不久的小青年,有的甚至还是在校学生,他们并非穷凶极恶之人,处于被人利用的被动地位,其主观恶性并不大,他们因此案而致内心的伤和彼此之间的恨更需要治疗和化解,因此为了贯彻刑事法律治病救人、预防第一、教育为主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化解、缓和矛盾,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程x依法从轻处罚,并联合相关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对本案相关人员和家庭实施帮助、教育。

九、对被告人程x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能充分体现刑法惩罚与预防相济的立法意。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是本案可以适用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指导思想,刑罚的功能是惩罚与预防相结合,预防为主、惩罚为辅,对于犯罪较轻的,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程x是一名主观恶性较小、社会阅历较浅的青年人,且是本案的受害人,只是由于偶然原因而消极参与了本案,归案后能真诚悔罪,且有多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我国刑法对犯罪分子不仅仅是惩罚和威慑,更重要的是对犯罪分子教育、改造。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处罚原则。我国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直至消灭犯罪,因而,恳请法庭能充分考虑产生本案的诱因,被告人程x社会危险性、身体健康现状,以及被告人程x所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希望法庭能加以重视和采纳,谢谢!

辩护人

20117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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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方俊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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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5*********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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