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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之争——继承纠纷典型案例评析》一书(第二章)律师综述
来源:凌忠实律师
发布时间:200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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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综述

 

本章是的案例及评析主要是法定继承中的继承权、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问题。下面笔者根据我国继承法、继承法的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法律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一个概括性的综述。

一,继承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在继承关系中,遗留财产的死者为被继承人;死者的财产称为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继承人依法取得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继承权有如下特征:

(一)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所有权失取得继承权的基础和前提,继承是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继承权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二)继承权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继承权必须和特定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联系在一起;与被继承人有着一定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

(三)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继承权是继承人所特有的权利,主要是依附特定的人身关系获得的权利,与一般的财产权利有本质的区别,因此不能转让。

(四)继承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国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享有遗产继承权,即使取得遗产,也只能是接受遗赠或者取得无主财产,而不是继承财产。

(五)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因法定继承享有继承权的人,由法律直接规定,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遗嘱继承人由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指定。

(六)继承权的实现是以被继承人的死亡和遗留有合法财产等法律事实存在为前提的。享有继承权的人,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并且遗留有遗产的情况下,采纳得到遗产的所有权。

二、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是遗产继承方式的一种,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都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包括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在被继承人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继承人的意思是把遗产留给其最近的亲属,因此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有如下特征:

(一)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继承开始后,应当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因此,在效力上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二)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以,尽管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效力,但同时法定继承也对遗嘱继承有一定限制

(三)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从这个方面看,法定继承具有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特点。

(四)法定继承中法律关于继承人、继承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是强制性规定的,除了被继承人依法以遗嘱方式更改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改变。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也没有立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二)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

(三)被继承人生前虽然立有遗嘱,但是在下列情况下,遗产的有关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是指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哪些人可以作为死者遗产的继承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配偶。配偶是指依法结婚而确立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夫妻互为配偶。夫妻是组成家庭的基本成员,互相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所继承的财产,即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二)子女。子女是被继承人最近的晚辈直系血亲,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最为密切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相互存在继承权。确定子女继承权时应当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非婚生子女应当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限制和剥夺。

2、养子女也应当和亲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是养子女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失去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3、继子女只有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时,才能享有对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而且继子女还享有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4、胎儿问题。胎儿是指在生父死亡时尚在母腹中的胚胎,胎儿本身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是继承法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份额,以便保护胎儿的合法利益。但是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三)父母。父母是被继承人最近的直系长辈血亲,根据法律的规定,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既可以继承生子女的遗产又可以继承养子女或者继子女的遗产。

(四)兄弟姐妹。兄弟姐妹是被继承人最近的旁系亲属,相互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被继承人是仅次于父母与被继承人的最近的直系长辈血亲,因此法律将其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律没有将孙子女、外孙子女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因为他们适用代位继承关系。

(六)丧偶儿媳、女婿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属于姻亲关系,相互没有继承权,但是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四、法定继承的顺序

法定继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继承开始时,首先由处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时候才由处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但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并无先后之分。我国继承法将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

(一)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女婿。

(二)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还规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但是他们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不能列入继承顺序。

五、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人或者被代位继承人,其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人或者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又称为间接继承,具有如下特征。

(一)被代位人必须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子女才死亡的或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人不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是其他继承人的,均不能代位继承。

(二)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丧偶儿媳、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并不影响其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位继承权;晚辈直系血亲行使代位继承权时,也并不影响丧偶儿媳、女婿依法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

(三)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得代位继承;被代位人放弃继承权的,由于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无效,其晚辈直系血亲仍然可以代位继承。

丧失继承权的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如果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四)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原则上由数个代位继承人平均分配被代位人应当继承的份额,而不是由数个代位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一起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属于例外情况。

(五)代位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中适用。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遗嘱继承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依遗嘱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但是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时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能够代位继承。

六、转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转继承又称为再继承、转归继承、连续继承或者第二次继承,具有如下特征。

(一)转继承必须是在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分割财产以前死亡方才产生。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为代位继承了,而不能发生转继承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后死亡的,其已取得遗产的单独所有权,其法定继承人得直接继承其遗产,也不会发生转继承。

(二)转继承人的份额仅以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为限。

(三)转继承必须是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末放弃继承权。若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后死亡,则因其放弃而不享有继承权,没有参与继承遗产的权利,当然也就不会发生转继承;如果已死亡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财产分割完才明确表示放弃遗产,那么就不存在转继承的问题,而是对自己财产所有权的处分。

(四)转继承不仅存在于法定继承中,而且存在于遗嘱继承之中。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财产分割以前死亡的,他的法定继承人同样可转继承遗嘱继承人的那份该继承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一旦成立,被转继承人应取得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即成为其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并由转继承人直接参与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分配。

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转继承获得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份额构成其自己遗产的一部分,但不能全部列入遗产。在转继承的情况下,继承人有婚姻关系存在的,就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分为两种类型。

(一)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死亡前婚姻关系有效存在的。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归入夫妻共同所有,对该部分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当首先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分割后属于继承人的部分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转继承,这时其原配偶不论是否再婚均属于转继承人,享有转继承权。

(二)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死亡前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已经生效的。由于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仍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还是属夫妻共同财产,对该部分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当进行夫妻财产分割。但是这时其原配偶不享有转继承权,只能要求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

八、遗嘱转继承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例外情况

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确定了遗产只归夫妻一方所有,其配偶不享有该财产权利,那么被转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被转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应当全部进行转继承,已经离婚的配偶无权要求分割财产,没有离婚的配偶在继承关系中也就不能要求首先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九、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区别

(一)性质和效力不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转继承人享有的实际上是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不是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继承人行使的是对被转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而不是享有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而代位继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所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二)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因任何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成为被转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三)主体不同。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何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中的,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四)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并且在遗赠中也会发生转继承,受遗赠人于继承开始后在法定时间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但在末实际接受遗赠财产时死亡,该受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受遗赠人应受领的遗赠财产。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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