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斌律师亲办案例
最高法院严查房地产虚假诉讼,裁决过户遇红灯。
来源:刘学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9
浏览量:2895

最高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法院严格审查

虚假诉讼


近日,最高法院发出通知,就在当前房地产调控形势下,各地发生的虚假诉讼即裁决过户问题要求各地法院加强审查,并对以房抵债虚假诉讼作出明确的规定,今后裁决过户将遇红灯。

在“国五条”等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背景下,为规避税收、限贷及限购政策,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大量“假离婚”、借名买房、二手房买卖中签订阴阳合同、虚构债务后协议以房抵债等现象,有些已经形成纠纷诉至法院。这些案件基本表现为:当事人之间虚构借贷等债权债务关系;法院立案受理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用债务人的房产抵偿债务,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后被迅速执行房产过户。这些问题的发生,极大地扰乱和冲击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对这些问题进行调研并致力于制定司法应对措施。为及时解决和应对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发出通知:

一、要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本辖区执行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措施过程中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虚假诉讼问题,严格依法加大审查排除力度,确保国家房地产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

二、在审理相关纠纷案件时,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的证据,遇到以下情况,要慎重对待,妥善处理:

1、当事人在以房抵债协议中约定管辖法院,但抵债的房产与协议管辖法院属异地的,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认定协议管辖的效力:

2、借贷等债权债务关系仅有借据和双方的认可,但未提供款项来等证据的,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有效性要严格审查,不能简单认定;

3、双方以债权债务纠纷为由诉讼至法院,但是立案后对案件事实及实体处理等均无争议并迅速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务必在严格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出具调解书;

4、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调解组织等主持下达成包含以房抵债内容的调解协议,并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加大审查确认力度,慎重出具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

5、当事人对以房抵债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调解协议申请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出具以房抵债裁定书或者要求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当事人要求以房产清偿债务的,应当采取拍卖等执行变价措施;

6、对其他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纠纷案件,亦应依法审查。

律师说法:房地产限购政策实施以来,许多购房者为了规避国家限购政策,采取虚假诉讼以房抵债的方法进行房产过户。最高法院的通知将这个非法过户路径堵住,今后以房抵债虚假诉讼法院不得异地管辖,不出具裁决过户调解书,只能采取拍卖抵债的方式,裁决过户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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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学斌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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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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