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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初探
来源:汪新秀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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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初探

汪新秀律师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将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引入我国法律的重要体现。

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最基本的特征,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以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存在为前提。公司的独立人格制度是指公司的出资人于出资后放弃对出资财产的直接支配权进而形成公司的独立财产,公司以其所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对外经营。因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出资人仅是以其出资财产为限对公司责任。一般说来,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紧密结合,公司在交易过程中的债权人并不与公司的股东直接发生联系。即使债权人遭有损害也只能请求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予以赔偿,而不能直接追索股东的责任。这种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和公司的独立人格制度有效的降低了投资的风险,极大的鼓励了投资,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近年来,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现象也迅速蔓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国务院颁布了不少“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发布了诸多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出台了一批规定、批复等司法解释,对处理滥设公司、逃避合同义务等滥用公司人格现象提供了法律适用依据。与此同时,立法、执法、司法理念随之发生变化,从一开始绝对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到有限度地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一定责任。但是我国民事法律却一直没有引入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与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相关的法律措施和制度,即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公司法人人格的机能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保证了投资人不得在享受有限责任特权的同时,滥用公司人格,从事不正当的经营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时候,我们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其与公司人格彻底否定不同。公司人格的否认并非是对法人合法、有效存在的彻底否定,它只是对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借助法人合法有效的外壳从事规避法律义务行为股东的有限责任的否认;是典型的个案否认,不及于公司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之评价。所以“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是对人的而非对世的,是基于特定原因的,而非普遍适用的。另外,公司的人格否认只是赋予了法人债权人追究股东责任的权利,并非赋予了他们申请法人成立无效的权利。这些都与公司人格的彻底否定不同。

二、公司人格否认应以公司人格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从逻辑上讲,如若公司的独立人格根本就未合法的存在,也就无所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更谈不上以此为据否定法人的独立人格。这是法人格否认制与法人被撤销或被宣告设立无效的根本差别。

三、公司人格否认只能由法人债权人提出诉请,不能由法院依职权采用。由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采用的是民法事后调整的方法,所以,法人债权人因为股东滥用人格遭受损失后,是否追究股东的责任应属于法人债权人的权利。此权利受私法的保护,并不附加权利不能放弃的义务作为其存在的前提。法院只能根据民法事后调整的方法,在债权人寻求法律保护时,才能涉入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在当事人之间以国家强制力对失衡的权利义务加以平衡。另外,为了防止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也不宜由法院依职权采用。

四、公司人格否认制适用只能为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并针对股东的责任而主张,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不主张。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股东享受了有限责任和有限风险的同时,也要履行一个股东对公司应尽的义务。当公司形式阻碍其最大程度地获得利益时,股东不得主张否认公司的独立性,使自己与公司混为一体。

五、法人债权人只能就因股东滥用法人人格造成的损失部分提出诉请,法人股东也就其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而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且法人债权人只能要求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承担个人责任而不能向其他投资者主张。法人人格否认并非是赋予债权人对所有股东行使追索的权利,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也并非对法人所有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制本身就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设立,对股东苛求过多的义务并不能实现法人人格否认制的初衷。相反,只能使法律出现顾此失彼的尴尬。而且根据民事责任承担的原则,债务人的赔偿责任也应与受害人受损失的程度相对应。另外,当事人之间乃至社会整体的利益最大化也要求对法人债权人行使法人人格否认权进行约束。

六、与公司人格独立制的关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绝对不是对股东人格与法人人格相分离原则之否认。相反,它恰恰是对法人人格本质的遵守,以维护法人人格独立为使命。它是对法人人格独立制的有益补充和完善,两者共同构成法人制度辩证统一的两个方面。并且公司人格否认只是公司人格独立一般原则之例外规则。

总上所述,“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完善了公司法人制度,加强了股东行为的约束,充分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了法律关怀,也有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股东的责任心。一项好的制度的建立、引进,必须有一套严格贯彻使用,才能够发挥该制度的作用。因此,在使用时必须由人民法院运用司法审判权,从实体上严格把关,从程序上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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