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甫大卫律师亲办案例
影楼版权到底归谁
来源:皇甫大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07
浏览量:978

小李和小黄是一对情侣,经历了三年的爱情长跑之后,他们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像大多数情侣一样,他们选择了市区一家高档影楼拍摄婚纱照。为了达到理想的效果,摄影师为他们拍摄了上百张照片。在选择照片编辑制作相册时,小李和小黄却被告知只能选择三十张照片进入相册,其他的底片归影楼所有,若需要更多的底片,则要花钱购买。影楼拍摄照片的底片归属问题上,影楼和消费者各自持有不同的观点。
        影楼观点:影楼拍摄的照片是造型师、化妆师、摄影师等集体创造性的劳动,因而是一种艺术品,影楼对此享有著作权。小李和小黄在与影楼签订摄影预约单时,影楼已在注意事项中标明:“底片只保留一个月;未选中之影像作品及传统底片、样本归公司所有,概不赠送,消费者需要可出钱购买”。小李和小黄既然与影楼签订了摄影预约单,就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若需要套系外的底片,就应花钱购买。
        消费者观点:影楼拍摄的照片固然是一种艺术品,但是人像摄影是以消费者自身的肖像作为基础的。人像摄影包括摄影者的著作权和消费者的肖像权两项权利。这两项单独的权利,分别由著作权人和消费者个人享有。人像摄影作品只有被使用时才能发挥作品的真正价值,所以在出版、展示人像摄影作品前,应当取得消费者(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摄影者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将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消费者基于其肖像权而当然拥有底片的所有权。
       律师观点: 人体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与其他作品一样,有三种形式:(一)自行拍摄的,著作权当然归属摄影者个人所有;(二)和别人合作拍摄的,著作权归属合作各方共同享有;(三)受人委托拍摄的是委托作品,其著作权归属要和委托人(被摄者)通过合同约定。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从影楼与消费者签订的“摄影预约单”或者影楼通常的经营模式来看,消费者出资到影楼拍摄照片,与影楼之间形成的是委托关系。消费者与影楼签订委托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照片的所有权。
       影楼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多表现为订单、预约单)是由影楼提供的,属于格式合同。《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影楼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底片只保留一个月;未选中之影像作品及传统底片、样本归公司所有,概不赠送,消费者需要可出钱购买”等相关内容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属于无效内容。影楼所拍照片底片的所有权应当归消费者所有。

以上内容由皇甫大卫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皇甫大卫律师咨询。
皇甫大卫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7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海淀中街16号中关村公馆B105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皇甫大卫
  • 执业律所:
    北京市蒲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27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海淀中街16号中关村公馆B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