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绪昌律师亲办案例
医院擅自外请医生手术 无权额外收费
来源:鲁绪昌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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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孙女士在干家务时,不慎摔伤头部,被送往就近的一家医院诊治。医院经检查、会诊后,明知自身没有相应的医疗设备和医治技术,却由于不愿放弃可以获取的经济利益,而未如实告知孙女士,未经其许可便将相关情况传输到另一医疗机构并聘请其医生前来诊治。直到孙女士痊愈后结算医疗费用时,因发现额外多出“外请医生出诊费”5000元,才得知真相。孙女士遂咨询,其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该费用?

济宁资深律师鲁绪昌律师表示,孙女士有权拒绝支付该“外请医生出诊费”。

首先,医院侵犯了孙女士的知情权。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而本案医院明知自身没有相应的医疗设备和医治技术,却为一己之私隐瞒真相,明显是对上述禁止性规定的违反。

其次,医院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即转诊是医疗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并不能以传输病情资料、外请医生来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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