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刚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赔偿款的性质及如何分配
来源:杨小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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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49时许,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送妻子戴某去上班,行驶至马腰路段时因超车速度过快,与菜某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致使妻子被抛出当场死亡。该事故经南浔区交警大作出事故认定,王某与菜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戴某无责任。戴某与王某生育两个儿子,戴某还有父母双亲。事后菜某及保险公司赔偿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因办理丧葬支付的费用、被扶养人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万元。就该赔偿款王某与戴某的父母发生了争议,戴某的父母认为该笔赔偿款属于遗产,他们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自然享有继承权,王某认为该笔赔偿款不属于遗产。
就该笔赔偿款的性质及分配杨律师认为:
1、因交通事故及其他侵权导致受害人死亡时,侵权人赔偿的款项不属于遗产。依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因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而死亡赔偿款是受害人因生命遭受侵害,而由赔偿义务人赔偿给受害人近亲属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它是受害人的死亡为前提的,是在死亡之后才产生的,所以,理当不属于遗产。但如果受害人未当场死亡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死亡的,该期间产生的误工费应作为遗产处理。
2、赔偿款应按照各个赔偿项目来分配。丧葬费及丧葬支付的相关费用,谁垫付的该笔款项归谁;被扶养人和抚养人生活费,由被扶养人和抚养人享有。被抚养人未成年的有其监护人保管。若有误工费,则误工费应属于遗产,按照继承顺序继承。就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本律师认为可以参照遗产处理方式,由有资格的继承人继承。
      当受害人因侵权死亡后,本身就给家人带来了严重的伤害。一旦就赔偿款发生争议杨律师建议尽量协商处理,不要因为这么一点点金钱诱惑而给亲情致命一击,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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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小刚
  • 执业律所:
    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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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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