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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场费”的法律分析
来源:程诚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4
浏览量:1754

关于“进场费”的法律分析

 

一、“进场费”定性

酒类市场进场费是餐饮经营者、娱乐场所经营者等酒类商品销售终端利用其在市场交易中的相对优势地位,向酒类商品生产厂家、经销商收取的特殊费用,属于灰色收入的一种。在实践中,进场费的情况非常普遍,对于该“潜规则”应理性的对待。

 

二、“进场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1、“进场费”不入账可能涉嫌商业贿赂

构成商业贿赂,必须具备二个特征:一是给对方的折扣或中间人佣金没有采用明示方式,而是暗中进行的;二是经营者给对方折扣、中间人佣金没有如实入账,或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没有如实入账。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1996年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又再次明确,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进场费”不是商品价款,也不是以“退还”的方式支付。因此,是否属于回扣还存在争议)

2、“进场费”不交税可能涉嫌逃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征税的原则: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应当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发票,按规定纳税。

3、其他法律风险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二)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即不能以收取“进场费”为由,而限制、排挤其他销售商公平竞争。

经办人收受进场费,如果有确凿证据,可能将因“公司(企业)人员行、受贿”涉嫌刑事犯罪,当事人都将的罪名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针对“进场费”的防范措施

从合同法的角度看,进场费的收取如果建立在商场方和供货方双方当事人自愿(即事先告知对方要以收取进场费)签订的合同基础上,同时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有关法规,就应该是合法的。当事双方签定的销售合同中,既然已经明确了进场费支付方式及金额,就属于法律允许的民事折扣佣金, 只要将开瓶费记入该公司财务报表的正常列支项目,就不应当视为商业贿赂。因此,建议销售方如实入账,以将风险降低到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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