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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维权途径
来源:程诚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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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给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统筹事宜的,赔偿权利人可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即劳动者享有选择权,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或主张民事侵权赔偿。若民事侵权赔偿金额未到达工伤待遇金额,还可要求用人单位补充赔偿。

一、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及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认定程序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和工伤职工医疗的有关资料。

3、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分为两方面,一是医疗期间的待遇,二是劳动能力鉴定后的伤残待遇。

医疗期间的待遇主要包括:(1)停工留薪期间的劳动报酬(即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2)医疗费用(工伤认定后按相应的范围报销);(3)伙食补助(住院期间每人每天8元);(4)护理费(每人每天60元);(5)转院、交通、食宿费用(途中伙食每人每天50元,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劳动能力鉴定后的伤残待遇主要包括:(1)辅助器具;(2)护理费(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分别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按月计发);(3)伤残待遇(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每月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程序、项目

首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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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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