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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的规定
来源:邓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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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 和 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10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祥
00八年九月一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条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二条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文书和登记簿格式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101日起施行

 

 

 

股权出质的注意事项

    为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股权出质登记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更好地保护公司、股东、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国家工商总局对股权出质登记涉及的相关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各地股权出质登记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8101日起施行。
  
《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十七条,规定了办理股权出质的登记范围、登记管辖、登记事项、申请条件、申请人及责任、各类登记情形及材料要求、登记办理原则和时限等内容。
   
一、当事人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注意什么呢? 
   
主要应注意以下五点:
  
(一)两类公司适用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关于调整范围。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办法》将调整范围确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但\"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二)股权出质登记应到工商部门办理。《办法》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三)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办法》对出质登记股权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四)只有股权无问题,质权才有意义。由于股权出质是民事行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并对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是基本原则,《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基于此,作为债权人,在接受有关股权出质担保之前,一定要进行认真的审查,只有股权无问题,质权才有意义。
  
(五)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办法》规定,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这既明确了登记办理的原则,又明确了登记办理的时限,与出质登记的非许可性质一致,也体现了高效、为民和便民的原则要求。
    二、《办法》的四大积极作用
一个积极作用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规范全国工商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行为。这是国家工商总局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与服务、与维权、与执法相统一的基本要求,也是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建设的具体体现。
   
二是为企业提供了统一、便捷、高效的股权出质登记指南,方便企业办理登记。《办法》将在全国范围内施行。这就为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提供了统一规范的登记指南。无论企业到哪个省办理,都适用统一的规定。
   
三是有利于维护股权出质双方的利益,促进交易安全。《办法》要求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这就从制度上建立了出质登记信息的公开机制和质权保障机制,可以提高股权出质信息的透明度,在维护出质双方特别是质权人利益的同时,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获知相关信息提供了比较可靠的路径,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
四是有利于提高股权出质和出质登记的公信力,促进企业发展。股权出质丰富了股权的权能,使投资人可以在继续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和受益权的同时,灵活运用其价值为不同交易项目担保。通过股权出质,企业可以提高融资和其他交易行为的信用,增加交易机会,从而促进自身的发展。相对于保证等其他担保方式,股权出质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成本较低,手续简便,效率高,这些特点更符合中小企业的需要,也更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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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0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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