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诚律师亲办案例
擅自转租租金差额是否应返还
来源:程诚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3
浏览量:2633
 

基本案情:

200961,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自己所有的一座二层楼房出租给被告,期限五年,自200961起至2014531止,租金为每年5万元。201041,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把承租的楼房转租给了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租金为每年10万元。201098,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把其非法转租期间得到的利益(即两个合同租金的差价)返还给原告。

争议焦点: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差额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观点: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依据不当得利可以请求被告返还租金差额。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观点分析:

一、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的基础是权利义务对等,民事活动的双方当事人在公平对等的条件下签订合同,并对签订合同后的收益有个合理的期待值。比如,某些看起来是出于当事人自愿的民事活动,但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经济利益显失公平,也是与公平原则相背。具体到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约定的租金为5万元,而被告转租的租金为10万元,由此所产生的经济利益(5万元的租金差额)在原被告方显失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以双方当事人合意为基础。诚实信用不仅仅体现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更应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进行交易,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把承租的楼房转租给了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且将租金定为每年10万元,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二、 租金差额应属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有损害;3?受益和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受益没有合法根据。

具体到本案中分析:1、被告获得利益。该利益是在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下且未履行告知义务而获得,造成当事人之间经济利益显失公平;

2、原告受到损害。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转租并获得高额租金差额。有人可能会反驳说:“原告并没有因此少得约定的5万元租金,其利益并没有受到损害。”但是,如果被告告知原告转租,原告是否会就转租对象予以调查、是否会根据市场行情以及次承租人的经济能力调整租金(合同并未约定转租不可调整租金)、是否会就转租租金差额进行约定等,这些都是原告所应享有的权利。因被告未告知,擅自转租而丧失,使其利益收到损害;

3、被告受益建立在未告知原告而导致原告利益受损的基础上。正因为被告未履行其告知义务,使得原告丧失了对转租租金以及差额作出新的约定,被告的受益与原告的受损存在因果关系;

4、被告受益没有合法的依据。首先,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租金差额应由承租人享有;其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即承租人转租应告知出租人,否则将承担解除合同的后果;最后,虽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其前提是合法使用,是在承租人有权使用的范围之类的收益。反观本案中的被告,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擅自转租,属于非法转租,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财产所有人的法定权益。

律师支招:

在实际生活中,提醒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认真考虑是否同意承租人再次转租。若同意,应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收取或不收取一定比例的转租金;若不同意,则应该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转租,如果承租人擅自转租的话,出租人则可以要求承租人返还转租金差额。

以上内容由程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程诚律师咨询。
程诚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55好评数19
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813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程诚
  • 执业律所:
    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34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重庆-重庆
  • 地  址:
    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