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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辩护词

作者:袁玉涛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08-13 20:56 浏览量:6058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三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张三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并向被告人了解情况。现对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三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有多种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量刑应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张三主观上没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案被告人张三开一个维修店,以前也遇到过出卖自己电动车的事情,而且卖车人事后也拿来了大票等购车凭证。证人王贵平的证言证实了一些车辆维修店从事回收废旧车辆的事实,以及证人自己遇到的和被告人完全相同的遭遇。他们对没有携带发票的车辆都是采用了扣留部分收购价款的方式,被告人主观方面上并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是为了做成一笔回收旧车的生意,虽然客观上构成了帮助其他被告掩饰犯罪所得,但没有犯罪动机,与明知是犯罪所得故意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有着明显的区别。辩护人希望合议庭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二、被告人张三涉案金额仅2058元,情节显著轻微。

涉案的电动车虽然经过评估确定的价值分别是1264元和812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对于被告人所进行的废旧车辆回购来说,涉案电动车和被告人回收手续齐全的电动车,给出的价格相差不是太大。而且两辆电动车涉案数值两千元,数额较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系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应予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三在案发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并为自己的行为深深地悔过。被告人自首情节应予认定。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量刑适用中关于自首的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 %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 %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四、被告人已经全部退赃。

被告人回收的两辆电动车在投案时已经交到派出所,并退还给失主。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量刑适用中关于退赃、退赔的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 %以下。

五、被告人张三没有前科,认罪态度好,属于可以酌情从轻的情节。

被告人张三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在法庭上被告人张三能如实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认罪态度好。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三虽然客观上实施了为马某某取款的行为,但没有犯罪动机,主观上并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而且社会危害不大,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还赃物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建议人民法院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法治理念,对张三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悔过自新,重新作人的机会。

 

 

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   袁玉涛

20XX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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