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安阳律师>北关区律师>袁玉涛律师 > 律师文集

聚众斗殴辩护词

作者:袁玉涛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08-13 20:52 浏览量:257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陈某的父亲陈XX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定袁玉涛律师担任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结合法庭调查情况,现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合议庭重视并采纳:

第一、被告人陈某的犯罪行为不宜定为“聚众斗殴罪”,而宜定性为“普通的相互斗殴”

1、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

首先,被告陈某是不具备聚众斗殴罪所定义的本质特征的。根据刑法理论的相关解释,聚众斗殴罪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才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而被告陈某在参加被指控的“聚众斗殴”时仅是一个17岁的少年,是一个未脱离父母监护的在校学生(安阳XXXX学校0X届),无论是从主观上,还是从客观上,根本不具有所谓的“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

其次,从国家对“聚众斗殴罪”立法目的来看,该罪名主要是为了打击那些类似黑社会组织为了报复他人,称霸一方或者争夺势力范围等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对本案而言,如果上升到这个高度就有点曲解立法的本意了。

2、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

聚众斗殴大多表现为不法集团或团伙之间出于报复、争霸一方成帮结伙地大规模地殴斗,这种斗殴往往人数多,事前有一定准备,乃至带器械,不但破坏公共秩序,而且极易造成人身伤亡,甚至会造成无辜群众的伤亡或财产损失。这种斗殴行为具有明显的手段残忍,规模较大,目标直指斗殴对方且行为不计后果等特点。而在本案中,打斗的双方大都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陈某在本案中的作用不大,情节相当轻微,整个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并没有积极参与策划、纠集,在共同犯罪中没有起多大作用。在现场同伙拿出器械进行殴斗时,被告人陈某也不知道其同伙携带器械并拿出使用,被告人陈某没有持械行凶的共同故意,就不应该对其他人持械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从客观方面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特征。

从未成年人保护和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而言,将本案上升为“聚众斗殴罪”,是有悖于《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及重教育重挽救的审判原则的。因为对未成年人过重的处罚,并不能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相反会使这些未成年人对国家法律形成一种误解和仇视,形成破罐子破摔的烂泥心理。

第二,被告人具有法定的减轻情节

被告人陈某在实施犯罪时不足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0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第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存在以下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一、被告人认罪态度一直很好。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传唤时,其没有抗拒,没有逃跑,没有串供,能如实的供述案件发生的经过,为查清案件提供了便利。从庭审中也可看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现在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表后悔,有悔罪的意愿,故酌情可以给予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此,对其也应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的监护人对受害人进行了充分的民事赔偿

被告人陈某在会见时多次通过律师向自己的父亲表示,恳求父亲代替自己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现被告人陈某的法定监护人、他的父亲陈XX已经在法院的主持下和受害者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陈某已经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不再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无前科,属于偶犯、初犯,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在此次事件之前没有其他不良行为,无犯罪前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为初犯,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主客观方面的表现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特征,对其适用聚众斗殴罪的条款有不当之处。且从《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只是一种对犯罪的处罚手段,而其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为此,本辩护人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对被告人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给予改判,并从轻或减轻处罚,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 袁玉涛

二〇XXX月十四日

在线咨询袁玉涛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739

  • 好评:16

咨询电话:18903726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