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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
来源:孔令抄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03
浏览量:822

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有二: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②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
    ③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
    2.给付的目的未达到;
    3.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对现存利益的细化分析:
现存利益是指受益人在受害人提出返还请求时尚存的利益。利益是否存在,应以受益人的整个财产是否较受益前有所增加为标准,不应以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的原形为限。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原形发生变化,不论其原形是否消失,只要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其代偿利益仍然存在,即视为有现存利益。
    一般包括:
    (1)善意取得的利益不存在,但受益人的财产总额有所增加,并且此增加的财产总额为基于不当得利而发生的。
    (2)在利用所受利益时又衍生出的其他利益,如不当得利为债权时,利用债权取得的利益。
    (3)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不存在时,受益人因消费他人利益而为自己节省的消费开支,亦应属于现存利益。
    (4)善意取得的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所受利益而取得的向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利益让与之对价请求权等代偿利益,也为现存利益。当现存利益已经灭失时,则不问灭失的原因如何,善意受益人均不负返还的义务。
    善意的受益人没有确保其善意取得的利益的价值不得减少的特别注意的义务,因而在确定现存利益时应当扣除与受益事实有因果关系的损害。
    这些损害包括:
    (1)为受领的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有益费用,
    (2)受领人因为依赖取得的利益为应得利益而将自己的财产给予他人,
    (3)因为受领标的物的性质或瑕疵造成受领人的损失,
    (4)受领人的权益因该利益的取得而消灭或其价值减少所发生的损失。应当注意的是,这些损害的发生须受领人主观上无过失,如果因受领人的过失致损害发生的,应由受领人自己负担;否则无异于将受益人自己的过失所致损害转嫁于受损人,有违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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