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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期”职工调岗是否合法?
来源:皇甫大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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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法律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的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女职工怀孕后,由于肌体发生的变化比较大,身体各系统的负担加重,而且,腹中胚胎对内外环境的变化和影响非常敏感,各种致畸因素和有害因素,都可能对胎儿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应当重视孕期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问题。

 “三期”女职工的调岗:调整“三期”内女职工的岗位,从法律定性应属于“合同”变更问题。劳动法并没有禁止对“三期”内的职工进行调岗。根据劳动法规,企业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变更:

【1】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变更。

【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时,可调整其工作岗位(应当明确且告知劳动者其本职工作的岗位职责);

【3】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女职工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形及调至何种工作岗位,各岗位的职责及待遇等等。

如果企业依据上述情形对“三期”职工进行调岗,这种调岗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在调整岗位、签订劳动合同及制定单位的规章制度时,应把握对女职工岗位调整的合理度性,要符合劳动法有关女职工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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