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西安科灵***科技有限公司:
我们依法接受西安市莲湖区博派**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博派***)的全权委托,现就你拖欠加工款项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正式函告于你:
我们收到并审查了博派**提交的下列材料:
1、 产品加工合同
2、 陕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依据博派***职员皇荣的陈述及我们对上述材料的审查,我们初步认定如下事实:
1、贵司与博派***于2012年4月签订产品加工合同一份,约定贵司在博派***开具发票后30日内一次性付款。
2、博派***于2012年5月17日向贵司开具了34446.09元的正式发票。
3、贵司相继向博派***付款20000元,尚欠14446.09元
根据前述认定的事实,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贵司与博派***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应按照承诺的期限付完全款。
2、贵司逾期偿还欠款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贵司逾期未向博派***履行债务的行为,已经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欠款人民币14446.09元的义务。
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1、希望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之后,10日内立即与我们取得联系。并将所欠人民币14446.09元直接(或通过我们)支付博派***公司;
2、如贵司仍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我们将依法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鉴于贵司与博派***的关系以及博派***不再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同意我们以调解结案,我们认为博派***还是本着以和为贵的精神来解决此事。为避免诉累,减少成本,继续保持良好的关系,我们希望贵司也本着这样的精神在收到本律师函后,能将所欠款项立即支付。
有任何问题,不吝联系。
谨此
顺颂商祺!
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
党袁虎律师
联系电话:18091588969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