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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
来源:沈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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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

一、         股利的概念

股利按照字面来讲就是股息和红利,股利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二、         股利分配的要件

股东要求分配股利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一般分为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

实质要件: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形式要件:

公司分配股利与否,除了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分配的利润外,还要取决于公司的意思。只有公司股东会决议分配股利时,股东的具体权利分配请求权才能够实现,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100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董事会一般不具有批准股利分配的权利,但公司章程授权的除外。

三、         股东通过法院提起强制分配股利之诉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往往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不分配公司股利,小股东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护,法律并没有相应的规定,我们认为,只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是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分配股利:

(1)公司存在足够的合法盈余,这种盈余的 保留超过了 一般 的行业平均值;

(2)股东已经书面要求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股利分配决议,但遭到拒绝;

(3)提供证据证明董事会不作出股利分配决议,主观上存在恶意,如大股东在 公司前景看好,有大量盈余的 情况下,不分配盈余,意图逼走小股东,大股东提取过分的福利和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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