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超律师亲办案例
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来源:李建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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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先生来电称外地的一家公司与其打电话称其侵犯了人家的著作权,原因是孟先生早在五年前注册的“新思路教育”商标侵犯了该公司早在八年前就已经使用的“新思路教育”的著作权。问:我的商标权是否侵犯他的著作权。

律师分析:首先,商标权是有可能侵犯著作权的,因为商标的某一部分可能是著作,因此商标是有可能侵犯著作权的。其次,具体到本案而言,如果仅仅是“新思路教育”中的“新思路”三个字有重合而不涉及其他的地方,则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第三,如果新思路已经成为了某一部著作的名称,则也有可能侵犯著作权。第四,如果新思路不是某一部著作的名称,但是,如果新思路教育已经有了自己的固有的模式、体制或一整套相对应的管理机制,那么“新思路”就已经与其形成了不可分割的著作权的一部分,那么此时你也是有可能侵犯人家的著作权的。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你们若都没有注册的话则可以同时使用,但是,既然你已经注册了,那么对方就不能再继续使用了,如果对方继续使用就涉嫌侵犯你的商标权。

综上,你的情况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你和上述那种情况符合,看自己是否构成侵权抑或是否被别人侵权,如果你已被别人侵权,你可以选择与对方协商或起诉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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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建超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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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4*********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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