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赵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张、赵两人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登记结婚。1989年,赵某下海创办了一家机床厂。这家企业虽是赵某个人的名义,但是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创办的。经过十几年的创业,企业已经具有一定规模。1992年,张某也辞职到厂里帮忙打理。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赵、张两人在企业经营、管理以及发展方向等问题上产生分歧,双方工作上的分歧逐渐影响到两人的感情,两人之间的感情受到很大的影响。2004年,张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企业的分割上。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主张获得企业的所有权。两人都怀疑对方会转移厂内财物,所以都在库房大门上加了锁,给企业的正常运营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为此双方还发生了一些剧烈争执。对于企业的价值问题,张、赵两人也不能达成共识,原告认为,该企业净值约一千万左右,而被告却称该企业净值只有七百多万。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时候,原告申请法院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但是原告不愿承担评估费用,所以评估也不了了之。
审理结果:
因为双方对企业资产数目达不成一致意见,又都不愿承担评估费用,而且均希望取得企业经营权,所以法院决定采取竞价的方式。法院征求了双方的意见,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竞价,最终,原告张某以一千一百二十万的价格取得了企业的经营权,同时被告获得折价款560款。最终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二、双方经营的xx机床制造厂及厂内的机器设备、库存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560万元人民币。
三、案件诉讼费双方各半承担。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下海是一个被人们提及频率极高的词,由此产生了许多私营企业,其中不乏像本案这样由夫妻经营的独资企业。这样的企业由于抓住了改革开放的时机,发展速度都很快,但是很多都面临着像本案这样的问题,一旦夫妻双方离婚,企业该如何分割?
像本案这样,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缺乏互信,并有严重的矛盾冲突,所以继续由双方共同经营下去,不但是对双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而且也会对上游、下游企业的利益购成威胁,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影响。因为双方都主张经营企业,所以如果对企业进行清算也不太合适。目前通常的做法是企业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然后根据有利于市场稳定、有利于企业经营的原则,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经营能力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等因素判决企业由一方所有和经营,取得企业的一方按照企业净资产(总资产减去企业债务)的一半(若双方在出资时有明确约定比例的,从其约定)补偿另一方,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但是这其中的评估费用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如果当事人不愿承担,并且都同意竞价处理,法院可以主持双方进行竞价,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经营权,同时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此外对于能够分立的企业,也可以对企业进行分立,双方各经营一个分立后的企业。
实践中,还可能出现另外两种情形,即一方要求获得企业而另一方不要企业;双方都不要企业的,对于这两种情形的,根据最高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这种情形通常是对企业进行清算,在偿还了债务及其他应当支付的费用后,对剩余的财产在夫妻之间按约定或出资比例分割,并办理企业注销手续。如果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和支付其他费用,按照企业的性质决定夫妻双方是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