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苏宁律师亲办案例
工程项目部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来源:郁苏宁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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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系乙公司的一个项目部,一日甲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后甲在使用完该租赁物之后拒付租赁费,并且乙公司主动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对自己不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件存在三种观点:
       一、法人应承担全部责任观点
项目部属于乙公司且无独立民事行为资格,因此合同对乙公司发生效力,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项目部只是法人的一个下属部门,无论该部门是否经过法人授权,法人都应对项目部承担法律后果。因为项目部的任何活动均受法人控制,其活动的意志均代表法人的意志,项目部和法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项目部和乙公司同时承担责任观点
先由项目部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中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由其承担。并且,项目部一般相对独立于公司法人,他们有自己一定的业务范围,有自己可以支配的资产。因此,先行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法人承担。
       三、项目部承担完全责任,公司法人不承担责任
项目部虽然只是公司的一个下属机构,但公司都经常和丙公司有业务往来,意见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那么,丙有足以信服的理由与该项目部签订合同,此为善意的行为,根据表见代理理论,项目部的无权代理行为形成表见代理。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工程项目部是由工程承包人委派,具体履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部门。在建设工程行业中,实行工程项目部具体履行施工合同这一体制已有较长时间。施工企业根据承包工程的不同情况,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实行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由工程项目部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的履行。工程项目部有组织施工、材料采购、人员安排、资金使用、利益分配等权利。那么工程项目部是否有权对外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这要看它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企业法人经过工商登记,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可以办理《营业执照》。工程项目部既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又没有《营业执照》,其只是企业法人中的一个部门。工程项目部不属于承包人的分支机构,不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因此,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如产生民事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如果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即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有效。
有观点认为:“施工企业用项目部专用章签订合同不能证明企业已经授权,而企业不追认的属于无权代理,因此合同无效。而供货方会辩称:这是以施工企业名义实施的行为,是表见代理,履约责任应由施工企业负责。”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没有区分好代表与代理的关系。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代表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是内部关系,代表人的行为直接视为法人的行为,法律后果直接归属所代表的法人承受。而代理人与法人是平等的独立民事主体,代理人是由法人委托的依其代理权代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其行为效力归属于法人。因此,施工企业用工程项目部专用章签订合同不是代理行为,而是代表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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