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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成因
来源:侯国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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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论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成因

        (四川(南充)智典律师事务所  侯国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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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清公司僵局的成因是认识公司僵局的基础,也是解决公司僵局问题、实现公司僵局救济效果的前提。公司僵局的表象是股东之间或董事之间难以沟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产生公司僵局的深层次原因有:(1)从经济角度说,公司权利主体(股东、董事、其他管理层)的利益差异性;(2)从制度根源上说,有限责任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维持、不变原则)、公司股份多数决制度是公司僵局的制度土壤;(3)公司自身组织形式即治理结构,使公司僵局的出现成为可能。

一、公司权利主体的利益差异和冲突

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员工甚至国家,均是公司经营利益的权利主体。不同利益协调一致,公司才能正常运转。但不同主体或者同类利益主体也存在利益多元化,不一致的利益往往导致观点和立场争议,甚至冲突。随着公司状况的发展,每个人的利益随着时间、环境的改变,公司建立之初的大同利益会出现分化,或冲突。如果利益存在差异大也不能协调,无法形成共同意志,则会使公司不能正常运转,陷入僵局。因此,公司僵局本质上公司利益主体间利益的冲突或强化。

二、公司自身性质的因素:封闭性

有限责任公司在英美法系称为封闭式公司。它有两大特点:主体的封闭性和股份的封闭性。

 

1、主体的封闭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只能向特定范围的主体发行,不能面向社会公开发行。这样,公司成员之间具有很强的人身信赖关系,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这种人合性是股东信赖和公司存续的基石。但是,随着公司的经营发生,股东之间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在不断变化,这种利益的差异性和价值的多元性需求造成了他们之间意见的不一致,这样的冲突导致无法形成共同意志。股东在各自利益上的不妥协,引起争执,以致于在合作的信任关系上产生了裂痕。最终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的人合性被打破,股东间的信赖不再,矛盾与分歧加剧,股东之间丧失了合作基础,公司僵局必然形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决定了公司股东合作伙伴的选择上具有封闭性。人合性是股东之间相互的信任关系,信任关系是合作的润滑剂,失去信任,公司运转就不再顺畅自然。在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之初,公司股东彼此能够和平相处,能够通过协商一致的办法解决彼此之间所存在的矛盾,能够通过相互之间的友情和亲情化解彼此之间所存在的冲突,但是随着有限责任公司事业的发展,随着股东之间所存在的友情和亲情的逐步丧失,即便是最好的朋友和最亲的人也可能产生最严重的矛盾和冲突,此种矛盾和冲突可能会导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为了争夺公司内部的控制权而进行残酷的争斗

利益冲突导致持对立意见的股东在股东决议上互不相让,使公司无法决策,陷入瘫痪。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彼此往往不认识,他们主要资合而不是人合一旦少数股东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即可抛售股份,用脚投票。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是公司的特质之一,如果股东和董事之间缺乏必要的信任基础,公司丧失人和,股东公司则极易出现管理层面的混乱,使公司走向僵局。因此,公司僵局纠纷的本质就是公司人合性的丧失。

 

2、股份的封闭性

因为股东之间不信任,公司人合性的丧失,导致公司僵局的形成。要打破公司僵局,股东之间必须重建信任关系或者不能合作的部分股东退出公司。股东退出公司不外乎两种途径:收回出资和股份转让。然而,为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稳定和安全,传统公司法坚持公司必须遵循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等三项原则。资本确定原则确定资本水准,资本维持原则确保此水准得以真实反映公司财力,资本不变原则在债权人权益获确切保障前,禁止此水准之变动。根据资本不变和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不得随意抽回股本,或抽逃出资。为了维持公司的人合性,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都进行严格限制。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做了限制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前述条款,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虽然股份在股东之间内部限制不严,但出现公司僵局时,股东之间无法正常沟通,寄希望于相互之间的友好协商基本不可能,所以股份内部转让很难实现。基于公司资本三原则建立起来的体现资本民主的资本多数决制度以及体现资本维持和充实的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制度则是直接导致公司僵局形成的制度因素。当公司资合要素和人合要素发生冲突时,由于制度安排前者优先,公司僵局就可能出现。

三、公司表决制度的缺陷:资本多数决制度

1、资本多数决制度的概念

公司法上的资本多数决制度,又称股份多数决,是指股东大会按一股一权原则行使表决权,最终是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在表决中取胜,并按其意志做出决议。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思就上升到公司管理层面,并通过规章制度,成为了公司的意志。这样,少数股东只能服从这些规章制度。在与控股股东发生冲突时,少数股东的权益很难得到决议的保护或认可。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重大决策事项要获得股东会过半数表决权通过,特别重大的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减公司注册资本等必须获得股东会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实施,而一般的经营决策事项则需交由董事会进行表决,获得过半数同意方可实施。这样,在修改公司章程、增减公司注册资本等重大事宜上,小股东(控股少于三分之一)只能服从大股东的安排。如果双方控股相当,任何一方的股份均达不到三分之二,在不能达成一致时,公司在这个方面不能形成一致意见,从而形成僵局。   

 

2、资本多数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1)依资本多数决制度导致的控股股东支配权扩大化。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性,应实行一股一权。但控股股东凭借其持股优势,把个人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实质上支配了公司的全部资本。依据民法理论,民事主体仅对自己所有之客体享有支配权。 资本多数决制度的出现导致所有权的实质内容——支配权的扩大化因为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超过其自身所有的客体,对非自己所有之物行使支配权。 这一背离所有权原理的现象对少数股东是不公平的,必须寻求相应的补救措施。

(2) 资本多数决制度对少数股东权益的损害。

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多数决,控股股东凭借表决权优势,选择自己的代理人进入董事会或者担任公司高级高级管理人员,这些人员把实现自己或少数控制股东的利益放在首位,自然会损害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他们控制公司的财产权、管理权,并按大股东的意志来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和发展计划,置少数股东的利益于不顾,少数股东或者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

3)资本多数决制度,无法解决解决表决权相当的僵局。

根据多数决,公司决议必须依照表决的比例形成决定,如重大事项要达到表决权的三分二或一般事项达到二分之一。在股东间出现利益派别,或表决权相当,或不同派系派任的董事人数基本相当或相同时,股东会或董事会就难以形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多数,应该形成的决议无法通过,以致形成公司僵局。

四、公司章程形式化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从上可见,公司章程在公司运营和国家管理,具有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几乎同等重要的位置。公司章程具有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由指导统领地位。公司章程对全体股东、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有很大的自治空间,可以拟定与公司法不相同的规定,拟定的章程具有优先适用性。

可见,公司要发展、股东要取得利益、国家要对公司监管,公司章程均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司章程的作用可以总结为:(1)对外,公司章程是最重要的文件,它确定公司权利和义务。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的各项权利和承担的各项义务,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会被主管部门的干预和处罚。(2)对内,公司章程明确股东的权利义务,如不足额出资惩罚,分红问题,股东的退出问题以及股东会、董事会机构的形成和决议问题等。公司章程是股东建立公司和经营管理的重要文件,也是解决股权纠纷问题和公司僵局的有力证据。公司章程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缺漏,充分体现公司的自治性。但公司中的股东们在公司成立之初不重视公司章程的约定,同时因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的冲突缺乏分析和预见,往往不能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个性化或者预见性的约定。各方经常不在法律文件中清楚地描述他们希望管辖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很多公司的章程照抄照搬,章程内容千篇一律,粗糙简陋,尤其缺乏对公司出现的僵持状态的约定。因此,公司章程形式化、空壳化,既无法采取事前防范措施不能预防公司僵局的出现,也无法在公司僵局后通过章程进行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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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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