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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组合“羽泉”状告盗版再次胜诉
来源:眭花琴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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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组合“羽泉”状告盗版再次胜诉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歌手组合“羽泉”状告盗版商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定广东A光盘有限公司、B音像出版社盗版“羽泉”的《彩虹》《深呼吸》等7首歌曲,应停止侵权并赔偿3.5万元。这也是“羽泉”今年在上海第二次状告盗版商胜诉。

2006年,“羽泉”在市场上买到了由A公司复制、B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组合金曲串串烧》《劲爆热唱金曲》《关于现在关于未来》等3张VCD光盘,光盘的彩封上都印着“羽泉”的肖像,《最美》等7首歌曲的曲名旁写有“原唱:羽泉”字样。“羽泉”认为,A公司和大地出版社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发行、复制、出版了自己享有表演者权的曲目,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和大地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被告则表示,光盘里的歌曲是由网络歌手翻唱的,与“羽泉”没有关联性。但是被告未能提供由他人演唱的证据。

法院认为,“羽泉”作为表演者,有权禁止他人对其演唱的歌曲进行复制、发行。A公司和B出版社共同侵犯了“羽泉”依法享有的表演者权,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因“羽泉”的实际经济损失和A公司、B出版社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在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侵权持续的时间等因素后,法院一审判决A公司、B出版社赔偿“羽泉”3.5万元。

由于3张光盘中均标注了“羽泉”姓名,对其表演者的身份作出了表明,“羽泉”作为表演者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并没有受到侵害,因此,“羽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今年4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羽泉”起诉盗版商的一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湛江C公司复制、D电视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羽泉选择“牺牲”》2盒DVD光盘侵权,要求两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出版该光盘,共同赔偿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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